


GF-20-0101
衡 器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甲方: 合 同编号:
乙方乙方:靖 江 长 江 衡 器 有 限 公 司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 标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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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交、提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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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定 金到乙方帐户一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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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 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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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家Ⅲ级衡器标准,保修壹年,终身服务(人 为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运输方式:⑴乙方送 货;⑵乙方代办托运;⑶甲方自提自运。甲方选择 。
四、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货到如无法安装等甲方原因,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⑴自提费用由甲方承担;⑵乙方送货、代办托运费由乙方承担,计入乙方总价内。 六、验收及期限:货物安装完毕当天由甲方或当地质监部门按GB标准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七 、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定 日内付定金 万元 ,发货前(货到)付 万元, 余款在验收当日内付清。到期如不付款,甲 方按 余额每天10%支付 违约金。
八、标的物所有权:款项付清后转移,但甲方逾期付款的,或未能付清款项的,标的物属乙方所有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乙方有 权要求 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或要求返还合同中的产品,已付货款作违约金归乙方所有(质量异议购方必须有书面通知,由乙方在 48小时内到现场解 决,甲方不得以质 量为由拒付货款)。
九、 检测 :质监部门检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付。
十 、合 同履行地:江苏省靖江市。
十一、基础安 装: ①基础:基础材料(含预埋件)及人工费用由甲方承 担。 ②安装:乙方负责技术指导,安装时 汽吊 及费用由甲方承付,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负责。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① 逾期提或送货的,如遇原材料上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承担原材料上涨的价差;如遇价 格下降时,按原 合同履行。 ② 乙 方委 托代理人若签署本合同以外的一切协议及承诺,必须加盖乙方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方为有效。验收质量异议时间为验收当天,甲方 未在规定 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规定。 ③甲方逾期提货或要求逾期交货(提交货时间按 第一条执行) 应向乙方承付违约金,即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资金占用的费用,双方约定每日1000元 。甲方违反合同规 定拒绝接受的,已付货款归乙方所有并应承担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④甲方必 须按 照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和帐号付款,未经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加盖公章,不能转汇其它帐号,不得支付现金给任何个人,现金必 须打入公 司财务卡号。如确是带款提货时,应凭乙方财务出示的发票方可支付。否则,造成货款流失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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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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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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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靖江长江衡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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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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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靖江市富阳路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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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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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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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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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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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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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刘 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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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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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0523- 84895759(0523-84626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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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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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靖江农行江平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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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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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221301040002417 |
监制部门:江苏省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