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度量衡的“钱”(一)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说某个容器能盛“几两几钱”酒。其实这个说法不甚严谨,“钱”“两”都是衡制单位而非容量单位,古已有之。本文着重谈一谈产生于唐代的衡制单位“钱”。
《汉书·律历志》载,“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之,其余大小之差,以轻重为宜”。可见1铢=100黍、1两=24铢、1斤=16 两、1钧=30斤、1石=4钧。同时也很容易知道《汉书·律历志》所载衡制五个基本单位间的换算关系均不是十进制的,其曰,“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早于《汉书·律历志》在西汉时期成书的《淮南子》也对此有类似记载,“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为一斤;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为一岁,故四钧为一石”。而且以“黄钟律管”“容黍定重”的方法确定重量标准存在着不确定性,上文所谓“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中的“黄钟律管”和“黍”均存在变数。从“黄钟”角度说,“黄钟随时应声而有变迁,则历代之黄钟并不相等"”。从“黍”角度说,它作为自然物更存在着不确定性,《宋史·律历志》记载,“岁有丰俭,地有硗肥。即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以校验,亦复不齐。是盖天物之生,理难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尔”。《天工开物》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凡黍粒大小,总视土地肥硗、时令害育。宋儒拘定以某方黍定律,未是也”。不过尽管衡制单位间不是十进制且“黄钟律管”“黍”均存在变数,但上述这套理论是我国古代最完整、最系统、最权威的关于度量衡重量标准的论著,它影响着中国度量衡近2000多年的发展,被历朝历代奉为圭臬和典范。(摘自(衡器)期刊,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