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度量衡的“钱”(三)
民国肇始,1915年民国北京政府颁布的《权度法》中明确两种法定度量衡制度,其中“甲制”采用“营造尺库平制”并规定“在百度寒暑表四度时之纯水,一立方寸[1寸=3.2厘米]之重量为0.878475两”。由此可知,1两=[(3.2厘米)x1克/立方厘米J/0.878475=37.301克。同时“甲制”规定重量单位在“斤”以下的“两”“钱”“分”“厘”“毫”间的换算均为十进制,即“毫0.0001两、厘0.001两(10毫)、分0.01两(10厘)、钱0.1两(10分)、两单位、斤16两”,故1钱=1/10 两=3.73克。北伐胜利后,1929年民国南京政府颁布的《度量衡法》中规定了“标准制[公制]”并辅以“市用制”且明确市用制“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为市斤……一斤分为十六两”,由此市用制1斤=16两=500克,则市用制1两=31.25克。在“市用制”中规定“斤”以下“两”“钱”“分”“厘”“毫”“丝”[《度量衡法》恢复了“丝”,《权度法》已取消“丝”]间的换算均为十进制,即“丝等于斤一百六十万分之一(0.000000625斤),毫等于斤十六万分之一即十丝(0.00000625斤),厘等于斤一万六千分之一即十毫(0.0000625斤),分等于斤一千六百分之一即十厘(0.000625斤),钱等于斤一百六十分之一即十分(0.00625斤),两等于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钱(0.0625斤)”,故1钱=1/10 两=3.125克
另外,20世纪上半叶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因碍于当时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所使用的“斤”的量值不尽相同,按照1斤=16两=160钱的衡制,使用“市斤”的,1钱=3.125克;使用“库平斤”的,1钱=3.73 克;使用“司马斤”的,1钱≈3.97克;使用“漕秤斤”的,1钱≈3.665克。当然除了“市斤”“库平斤”“司马斤”以及“漕秤斤”外,革命根据地当时也还存在着一些其他“杂制斤”,而且东北解放区使用的“斤”为十两斤,其他革命根据地的“斤”还主要是十六两斤。
综上所述,“钱”作为衡制单位源自唐开元通宝钱的重量,其实“以货币为则[标准]”考校度量衡重量标准的,早于唐代已有之,比如:“秦半两”钱、“汉五铢”钱等。而且近代以来,吴承洛先生也曾在1936年第6期《工业标准与度量衡》上发表过文章,阐述民国时期硬币与度量衡标准之间的关系。